在医院工作中经常不可避免地谈及甚至涉及医疗纠纷,与之相关的概念还有医患纠纷、医疗事故、医疗争议等,但究竟医疗纠纷的内涵是什么?外延在哪里?以及与其他概念的关系是什么?回答这些问题,是正确理解和有效开展有关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具有相当的实践意义。 1.什么是医疗纠纷?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清晰明确地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含义,应当作这样的理解:第一,医疗纠纷是争议;第二,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双方之间;第三,医疗纠纷因诊疗活动而发生。这三层理解,分别对应了医疗纠纷的归属、主体和内容。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法律性规范性文件就医疗纠纷作了规定,作不完全列举如下: 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其原因、责任和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2.什么是医患纠纷、医疗事故和医疗争议? 医患纠纷,在规范上与医疗纠纷是同义的,区别仅在于:医疗纠纷是从内容角度命名;而医患纠纷是从主体角度命名。 医疗事故,是一个规范的概念,不像工作实际中那样泛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其有严格界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一起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不能任意确定。 医疗争议,本身不是一个规范概念,但争议是纠纷的上位概念,医疗(医患)纠纷、医疗事故都是医疗争议的下位概念。 3.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和医疗争议等是什么关系? 医疗纠纷等于医患纠纷。 医疗(医患)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一类特殊的医疗纠纷。 医疗(医患)纠纷属于医疗争议,是一类特殊的医疗争议。 前述关系可以图示:
|